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罗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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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52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罗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罗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52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QN4P。法定代表人:邓中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端,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端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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