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金生、范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242号案件名称
楚金生、范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楚金生;范继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楚金生,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范继伟,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楚金生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存款余额甚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2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于 茹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靳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学洲、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83号 下一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8)辽0303民初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