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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学洲、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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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83号
  • 案件名称

    程学洲、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程学洲;秦峰山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83号原告:程学洲,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秦峰山,男,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学洲诉被告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学洲于2021年9月16日以秦峰山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学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程学洲负担。审 判 员 姬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金伟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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