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学洲、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83号案件名称
程学洲、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学洲;秦峰山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83号原告:程学洲,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秦峰山,男,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学洲诉被告秦峰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学洲于2021年9月16日以秦峰山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学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程学洲负担。审 判 员 姬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金伟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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