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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君平、党文祥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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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3598号
  • 案件名称

    段君平、党文祥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段君平;党文祥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3598号 党某某、段君平: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段君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6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324800元并支付按2021年1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953.5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460635.53元,本院依法提取执行费4772元,剩余款项455863.53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在领条上注明“此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21)陕06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35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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