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小全、苗永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6民初7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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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6民初7204号案件名称
柏小全、苗永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柏小全;苗永国;苗福应;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黑石头镇第二中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6民初7204号原告:柏小全,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苗永国,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苗福应,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苗永国,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柏小全,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树平,贵州源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510358196。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黑石头镇第二中学,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7584133244H。法定代表人:赵德林,该中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德文,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575。本院在审理苗福应、柏小全、苗永国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黑石头镇第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福应、柏小全、苗永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福应、柏小全、苗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柏小全、苗永国、苗福应、柏小全、苗永国负担。审 判 员 刘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正江书 记 员 寇芽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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