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堂、李春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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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1489号案件名称
李宏堂、李春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宏堂;李春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堂,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春波,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关于李宏堂与李春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8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春波应赔偿申请人李宏堂8586.02元,因李春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四、2021年8月16日,执行人员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五、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1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熊懿辉审判员易浩楠审判员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韩海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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