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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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045号案件名称
李英、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英;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渊博,任公司总经理。李英与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应支付李英工资卡12291元,质量保证金500元,共计12791元。因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4日、5月7日、8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三、2021年4月14日,向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邓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收入。四、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3411元,尚余1341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亚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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