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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赵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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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300号
  • 案件名称

    陈鑫、赵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鑫;赵燕;张勇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300号申请执行人:陈鑫,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勇民,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杨素贞与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4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2021)皖1621执恢1374号的被执行人赵燕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两案可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恢1374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恢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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