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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如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228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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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228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栾如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栾如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1228号之十一被执行人栾如申,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栾如申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1425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栾如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财产义务,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栾如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发出查找。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共计1128.04元,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25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栾如申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远景审判员  余永军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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