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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红、张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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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3310号
  • 案件名称

    董正红、张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董正红;张志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3310号 原告张志建,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伟,系张志建堂兄。被告董正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张志建与董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建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梓玥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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