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陵、何才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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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463号案件名称
吴陵、何才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陵;何才容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463号原告:吴陵,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才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吴陵与被告何才容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吴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陵负担。审 判 员 王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甜甜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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