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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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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5320号
  • 案件名称

    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张显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5320号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歌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被告:胡秀兰,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张显华,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兰、张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段俊生书记员陈思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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