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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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5320号案件名称
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张显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5320号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歌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被告:胡秀兰,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张显华,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兰、张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立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段俊生书记员陈思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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