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单小磊与北京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终17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1715号
  • 案件名称

    单小磊与北京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单小磊;北京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小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2083号)。法定代表人:李桂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沙窝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春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钧,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单小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嘉州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融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8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小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单小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小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单小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兴芳审 判 员 刘义军审 判 员 宋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妍书 记 员 隗傲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