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张松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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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055号案件名称
王玉、张松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玉;张松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松旺,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执行王玉与张松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42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松旺支付申请人王玉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张松旺未在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王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松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松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松旺名下的财产信息如下。1、经本院工作人员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松旺名下无房产信息。2、在查询车辆信息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松旺有车辆信息。3、通过总对总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张松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络支付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张松旺有存款信息。4、经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松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三、经申请人申请,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张松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员下落。经与申请人约谈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24执10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松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董 磊审判员 李雪峰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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