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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飞与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2民初4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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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4512号
  • 案件名称

    高二飞与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衡;高二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2民初4512号 原告:高二飞,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榆林市横山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衡,男,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小龙坎。原告高二飞与被告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衡归还原告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被告张衡因宝塔区XX店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张衡于2020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签字按印。同时,被告张衡承诺如原告随时需要,即可归还。2021年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被告张衡因经营不善,暂时无法按照约定归还,希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后经原告几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推脱宽限一段时间。2021年4月6日,原告高二飞将被告张衡起诉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宝塔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因为被告张衡不能兑现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二笔共计45000元。2020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元。2020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二飞人民币伍万元整,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肆万伍仟元整)及微信转账(伍仟元整),借款人:张衡,2020年12月21日。”因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即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二飞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实际由被告张衡承担,在履行本判决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高二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涛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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