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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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705号案件名称
马小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小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705号原告:马小龙,男,I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地税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负责人:傅中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平,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职工。原告马小龙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马小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马小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小龙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伟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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