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彬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22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224-1号案件名称
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彬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某彬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224-1号申请人: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68号。被申请人:孙某彬,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某彬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财保23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彬银行存款412296.3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尚思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毛李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豫0803执698号 下一篇 马小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