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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萍与何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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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2623号
  • 案件名称

    宋萍与何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宋萍;何成涛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2623号原告:宋萍,女,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津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何成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宋萍与被告何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21年9月1日送达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宋萍负担。审判员  庄玲玲书记员  姜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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