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萍与何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2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2623号案件名称
宋萍与何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萍;何成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2623号原告:宋萍,女,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津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何成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原告宋萍与被告何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21年9月1日送达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萍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宋萍负担。审判员 庄玲玲书记员 姜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克闯、袁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83执2465号 下一篇 何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