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治国等赵琼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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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428号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治国等赵琼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治国;赵琼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中路139号。 被执行人:庞治国,男性,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赵琼芳,女性,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庞治国、赵琼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庞治国、赵琼芳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登记。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庞治国名下的房产,无人竞买均流拍,申请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庞治国、赵琼芳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18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3064329.8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庞治国、赵琼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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