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歌、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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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692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歌、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高歌;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歌,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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