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山艾则孜、艾买尔艾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48号案件名称
艾山艾则孜、艾买尔艾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艾山艾则孜;艾买尔艾合买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8号申请执行人:艾山艾则孜,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艾买尔艾合买提,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艾山艾则孜与被执行人艾买尔艾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艾买尔艾合买提给付申请执行人艾山艾则孜款项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26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元,本案就此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支付,则应按照(2021)新0102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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