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2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2578号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春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2578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任春龙,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佳玲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和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884号 下一篇 艾山艾则孜、艾买尔艾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