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建鸿等肖家宝、李新德、刘翠梅、李雪梅、吴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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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2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建鸿等肖家宝、李新德、刘翠梅、李雪梅、吴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建鸿;肖家宝;李新德;刘翠梅;李雪梅;吴玉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22921260XJ。 法定代表人:赵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建鸿,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肖家宝,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新德,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翠梅,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玉文,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建鸿、肖家宝、李新德、刘翠梅、李雪梅、吴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1,756.3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1,756.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5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肖家宝名下×××号车一辆; 2、2020年5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玉文所有的位于昌吉市70区2丘A11栋1-802室房屋一套。经本院委托网络询价,认定价值为603,624.66元。2021年7月8日本院以拍卖参考价603,624.66元为保留价依法委托新疆易拍吉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10%即以543,263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5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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