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银与李先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02民初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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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115号案件名称
郑学银与李先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学银;李先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202民初3115号原告:郑学银,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木工,住大武口区。 被告:李先桃,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原告郑学银与被告李先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学银、被告李先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学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工装修工资合计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起被告承包大武口区的室内装修工程,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后经核算于2021年5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木工装修工资3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李先桃辩称,欠条系本人出具,但郑学银并未按照约定将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完工。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因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李先桃辩解为不耽误工期,其又安排工人将工程收尾,故应扣除工人劳务费后再支付郑学银剩余部分劳务费。李先桃的辩称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初,李先桃承揽家装工程后将木工部分交由郑学银施工,2021年5月15日李先桃向郑学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郑学银装修工资〈3400元〉叁仟肆佰元,15日内付清如若不清诉至法院。衣柜门厨柜门共14个在10日内装完,如若超期郑学银概不负责。欠款李先桃2021.5.15),后李先桃未向郑学银履行支付义务,以致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系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郑学银向李先桃提供劳务后,李先桃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郑学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故要求李先桃支付劳务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先桃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先桃支付郑学银劳务费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先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军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何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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