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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耀、邱辉等邱红丽、吕义良、时玉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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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民终553号
  • 案件名称

    邱耀、邱辉等邱红丽、吕义良、时玉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邱耀;邱辉;邱红丽;吕义良;时玉芝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耀邱某1,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辉邱某2,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红丽邱某3,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义良吕某,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英,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时玉芝时某,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因与被上诉人吕义良吕某、原审被告时玉芝时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00元,减半收取2,638.00元,由上诉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洪斌审判员    刘刚审判员    阿不都如苏力达尔古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伟书记员    车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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