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耀、邱辉等邱红丽、吕义良、时玉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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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民终553号案件名称
邱耀、邱辉等邱红丽、吕义良、时玉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邱耀;邱辉;邱红丽;吕义良;时玉芝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耀邱某1,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辉邱某2,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红丽邱某3,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琴,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义良吕某,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英,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时玉芝时某,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因与被上诉人吕义良吕某、原审被告时玉芝时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00元,减半收取2,638.00元,由上诉人邱耀邱某1、邱辉邱某2、邱红丽邱某3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洪斌审判员 刘刚审判员 阿不都如苏力达尔古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伟书记员 车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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