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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润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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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22号
  • 案件名称

    王世润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世润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润,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润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成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6日,XX市XX局接周某1报警称其家中房屋栏杆被砸坏,XX派出所为查办案件,遂通知有作案嫌疑的王世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世润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面包车从盘州市干沟桥盘江加油站往XX派出所方向行驶,到翰林XX派出所后,XX派出所民警调查时发现王世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移送交警大队调查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将王世润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1年7月9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王世润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49.7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润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世润的供述,证人周某1、周某2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指认车辆笔录及照片,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世润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世润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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