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恩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74号

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吉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恩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174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恩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恩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74号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路8号紫晶城二期A区206楼。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恩莹,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彩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