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连运、崔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0)鲁0305财保1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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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305财保1323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连运、崔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连运;崔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05财保132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白连运,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崔辉,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白连运与被申请人崔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13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崔辉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白连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书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辉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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