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张文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2执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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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2执822号案件名称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张文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张文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000054049221J。法定代表人:左忠洪,职务:沧州支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康永辉,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张文方,男,汉族,1989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与张文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冀092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20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文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2执8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之文审判员 王泊达审判员 张金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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