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与朱瑞敏、王启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恢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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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恢16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朱瑞敏、王启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爱民;朱瑞敏;王启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恢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民,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五家渠。被执行人朱瑞敏,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启根,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朱瑞敏、王启根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瑞敏、王启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爱民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案号(2021)兵0601执恢16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朱瑞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67046元,朱瑞敏自2021年9月6日起,每月25日向王爱民给付借款2250元、2022年1月起至12月底,每月25日给付借款4587元;二、本案执行费1038元由朱瑞敏承担,于2021年10月10日缴纳法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享有权利进行处分,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兵0601执恢169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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