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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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005号案件名称
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乡忠烈村岭头组201号。法定代表人:祝秋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小华,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雪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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