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太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1财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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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财保60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太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太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财保609号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路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陈朝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太平,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太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太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元,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毅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阳书 记 员 罗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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