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峰、鲍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黑0622民初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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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黑0622民初2019号案件名称
田秀峰、鲍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田秀峰;鲍文华;任万国;张淑杰;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22民初2019号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诉被告田秀峰、鲍文华、任万国、张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黑06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黑06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6页中的“8,046.29”补正为“8,556.23”。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段丽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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