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文芳、徐在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4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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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4024号案件名称
纪文芳、徐在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纪文芳;徐在前;郭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4024号原告:纪文芳,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叶纪,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徐在前,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第三人:郭峰,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芳与徐在前、第三人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文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文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纪文芳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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