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纪文芳、徐在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40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4024号
  • 案件名称

    纪文芳、徐在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纪文芳;徐在前;郭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4024号原告:纪文芳,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叶纪,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徐在前,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第三人:郭峰,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文芳与徐在前、第三人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文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文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纪文芳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