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东山与钟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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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771号案件名称
曹东山与钟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东山;钟一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771号原告:曹东山,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北京中银律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桂莲,北京中银律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一宁,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曹东山与被告钟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曹东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5%暂算至2021年6月1日利息为2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27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尽快偿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600元、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钟一宁的住址经我院核对,并非被告居住地。被告钟一宁经我院查实其户籍所在地系银川市西夏区某号。双方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路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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