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1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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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1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1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郑良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宏,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银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皖0621民初41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42万元和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调解,现安徽蓝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瑞久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淑敏人民陪审员 赵艳红人民陪审员 孟宪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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