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廷甲、李东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31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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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314号之五案件名称
陈廷甲、李东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廷甲;李东生;尹俊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3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廷甲,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李东生,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尹俊红,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陈廷甲与李东生、尹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作出的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7.71元,并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21年7月3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7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四、2021年8月18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查找到财产。五、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9922.2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102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秀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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