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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徐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3执5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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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执5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欢、徐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欢;徐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3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欢,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徐坡,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欢与被执行人徐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陈欢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03执5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胜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智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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