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欢、徐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3执56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执56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欢、徐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欢;徐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3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欢,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徐坡,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欢与被执行人徐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陈欢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03执5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胜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智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治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58号 下一篇 陈廷甲、李东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314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