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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合与孔祥印、孔令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3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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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3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存合与孔祥印、孔令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存合;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存合,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孔祥印,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孔令才,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高利利,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李存合与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李存合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给付人民币30305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分别向申请人、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8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孔祥印的保险现金价值6140元、孔令才的保险现金价值3545.46元,我院于2021年2月2日首执案件(2019)苏0321执1130号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令才名下的苏C×××××号雅阁牌、苏C×××××号骊威牌、查封了登记在孔祥印名下的苏C×××××号江淮牌汽车三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已执行到位金额12685.46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孔祥印、孔令才、高利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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