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家辉、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66号
  • 案件名称

    潘家辉、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潘家辉;韦欣满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潘家辉,男,199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欣满,男,2002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执行潘家辉与韦欣满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欣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8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赔经济损失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欣满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