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辉、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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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66号案件名称
潘家辉、韦欣满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潘家辉;韦欣满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潘家辉,男,199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韦欣满,男,2002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关于执行潘家辉与韦欣满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欣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8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赔经济损失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欣满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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