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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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403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墨玉县。 被执行人:文潇,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潇返还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2333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文潇于2021年9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2021年10月1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13335.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绕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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