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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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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403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墨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墨玉县。        被执行人:文潇,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潇返还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23335.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吾吉阿卜杜拉·麦麦提图尔荪与被执行人文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文潇于2021年9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2021年10月1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13335.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绕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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