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芳、大连第五大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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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517号案件名称
汪芳、大连第五大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汪芳;大连第五大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汪芳,女,1973年4月2日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大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韵路100号。甘劳人仲案字(2020)第4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大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汪芳工资5134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大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劳人仲案字(2020)第4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子木执行员 田 艳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秀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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