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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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595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595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职务总经理。被告:陈昆,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昆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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