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治才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层建筑分公司等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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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40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治才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层建筑分公司等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治才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层建筑分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治才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南路1209号。 经营者:李治才,该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层建筑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83号兴亚大厦13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师佳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05058.29元、执行费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布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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