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佰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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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911号案件名称
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佰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市佰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911号原告: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4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90142531K。法定代表人:陈家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仓市佰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19号商铺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6965080M。法定代表人:朱琳。原告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佰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盼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 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 胜书 记 员 璋毓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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