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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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580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铮;马翼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580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马某,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平平 二О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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