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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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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58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铮;马翼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580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马某,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平平                           二О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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