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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姿、吕雪燕与山东晨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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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134号
  • 案件名称

    李姿、吕雪燕与山东晨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姿;吕雪燕;山东晨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8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姿,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雪燕,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银玉,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晨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毕风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银玉,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姿、上诉人吕雪燕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晨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晨晖公司对吕雪燕退还李姿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上诉费用由晨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该案不属于借用的情形,判决晨晖公司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事实认定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第一、该《就业安置协议》中载明合同的相对方为:“甲方:山东晨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该《就业安置协议》为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该协议中附有保密条款,也体现了晨晖公司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仍希望在暗地里开展该中介业务。第三、该《就业安置协议》中约定了转款账号由甲方晨晖公司进行指定,即便是转到吕雪燕个人账户也符合合同约定。第四、该《就业安置协议》中最上方加盖晨晖公司印章,下方甲方签章处加盖晨晖公司发票专用章,侧边分别加盖有两章的骑缝章,开具的收据上盖有该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表明吕雪燕可以随意借用该公司格式合同的各种印章且借用公司的名义开展该中介业务。第五、吕雪燕系晨晖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毕风云(占股50%)的外甥女,是另一股东王玉华(占股50%)的女儿,其虽在一审中主张自己非晨晖公司员工,但却借用晨晖公司公章开展该中介业务。第六、2021年1月13日李姿向吕雪燕主张退款时,吕雪燕称退款的前提是把晨晖公司的账号解冻,足见吕雪燕与晨晖公司之间具有深度利益关系。基于以上事实,李姿作为一个理性审慎的成年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晨晖公司对吕雪燕开展该中介业务至少知情。晨晖公司作为一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将其内部的格式合同、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均长期借于非公司员工吕雪燕使用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对于出借单位晨晖公司而言,公司印章、财物印章、发票专用章是出借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凭证,晨晖公司应当对上述凭证的使用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承担责任,这正是商事外观主义的具体体现。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应当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出借单位晨晖公司及借用人吕雪燕作为共同诉讼人,晨晖公司对于涉案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晨晖公司、吕雪燕针对李姿的上诉辩称,一审法院驳回李姿对晨晖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李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吕雪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姿对吕雪燕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李姿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已经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变更。虽然吕雪燕向李姿出具的收据中注明“山东航空公司空乘服务居间费用,未能安置上岗全额退款”的内容,但因疫情原因山东航空公司未进行对外招聘,所以双方协议变更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这在吕雪燕提交的微信聊天中有所表明,因此上述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收据中的收款事由作出变更,此收据服务已经结束,双方应按照《就业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即吕雪燕的义务是安排李姿通过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初试及面试,而非确保李姿最终能够上岗。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吕雪燕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错误,且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充分。1.吕雪燕于2019年11月30日下午4点10分通过微信告知李姿之母訾霞让李姿进行报名,并非一审认定的李姿在2019年12月1日自行查询并报名。2.在应聘期间,吕雪燕一直对李姿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心理疏通,此外还与李姿之母訾霞通过微信和电话进行充分沟通,2020年1月16日还对其尽进行了复试完成后的相关指导,因此吕雪燕已经充分尽到了服务义务,并非一审认定的吕雪燕未对被上诉人进行过专业辅导培训。3.吕雪燕已经履行完毕《就业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确保被上诉人参加并通过面试的义务。因为疫情原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体检公告自2021年4月20日才陆续开始发出,虽然至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体检公告尚未发出,但这并不影响李姿已经通过东航北京分公司面试的事实,这在东航招聘网站的个人后台即可进行查询,但因为吕雪燕没有李姿的账号密码无法登录其个人后台进行查询,该证据在李姿的控制中,应当由李姿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但一审法院未采纳吕雪燕的意见要求李姿提交,在二审调查中法院应当通知李姿本人到庭,并现场登陆后台,以查明相关事实。因此,这不能成为认定吕雪燕没有确保李姿通过面试的依据。4.吕雪燕通过微信向李姿父母作出的“解封公司账号,全额退款”的承诺系因为李姿及其父亲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人身攻击,对其生活和心理造成巨大伤害,吕雪燕无法承受才作出退款决定,并非是因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才退款。5.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二审期间能够发布体检公告,吕雪燕将在二审中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吕雪燕已经向李姿提供了充分的就业安置服务并已经履行完毕就业安置义务,吕雪燕无需向李姿返还中介费用。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李姿因吕雪燕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将其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向吕雪燕发出“办不成退全款”的通知视为合同的解除,但因吕雪燕在李姿向其发出该通知前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李姿无权解除合同。李姿针对吕雪燕的上诉辩称,吕雪燕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吕雪燕的上诉。但一审没有让晨晖公司承担责任错误。晨晖公司针对吕雪燕的上诉述称,同意吕雪燕的上诉意见,晨晖公司与吕雪燕均不应承担责任。李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晨晖公司、吕雪燕返还居间费用18万元及损失9000元(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暂算至2020年12月18日,18万元×1.25×4%=9000元);2.李先聪对上述第1条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晨晖公司、吕雪燕承担。后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姿之母訾霞与吕雪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訾霞欲通过吕雪燕,让其为女儿李姿应聘入职山东航空公司提供服务。2019年6月23日訾霞将李姿的简历及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吕雪燕并咨询应聘问题,吕雪燕回复“18万山东航空公司直签合同,这个确定好了就交费用,月底安排上岗,觉得没有问题就交费操作”。2019年6月25日,訾霞、吕雪燕在晨晖公司的办公室签订《就业安置协议》1份,约定:甲方为晨晖公司,乙方为李姿;自签订协议之日,乙方支付甲方18万元居间费,甲方未安置乙方面试或面试不通过,应在30天内退还所交费用;甲方负责乙方通过面试并收取居间费用;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安置不在甲方服务范畴之内,如有问题可以协助乙方解决居间费用;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安置就业相关工作包括面试、上岗,乙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甲方安置乙方就业过程中,若乙方不配合或中断工作安置服务,乙方所交费用不退还;上岗后要配合航空公司的技能培训及工作安排,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离职或辞退由乙方个人承担。《就业安置协议》尾部甲方签单处有吕雪燕签字并加盖晨晖公司发票专用章,乙方签字处有訾霞代李姿签名。协议签订当日,訾霞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吕雪燕19万元,后吕雪燕退还訾霞1万元,并给訾霞出具收据1张,其上载明:“交款单位李姿(訾霞),金额壹拾捌万元整,收款事由山东航空公司空乘服务居间费用,未能安置上岗全额退款(其他事项依据协议规定),经办吕”,收据加盖晨晖公司财务专用章。2019年6月底后,李姿未能被如约安排至山东航空公司上岗,2019年7月9日,訾霞通过微信询问吕雪燕进展,吕雪燕回复“这周差不多,领导开会回来”。7月29日訾霞再次询问并称其所在的章丘“有的已经开始了(招聘报名)”,吕雪燕回复“这几天表姐给消息,只要开网就报名,章丘那边报名是派遣的,咱们做的是直签的”。2019年8月21日吕雪燕通过微信给訾霞发送《2019年山东航空公司秋季招聘简章(乘务员、双证安全员)》信息,并告知“这是青岛的,济南的还没开始”。2019年9月6日,吕雪燕给訾霞发送微信称“孩子可以报名了”,并发送《国航股份2019年春季空中乘务员招聘简章》1份,訾霞问“有确切的网址吗,是派遣的吗”,吕雪燕称“我问问表姐,领导发给表姐,表姐再发给咱,别着急,直签的”。9月9日訾霞再次询问报名网址,吕雪燕回复“还没有,给我立马发给你”。之后吕雪燕一直未向訾霞发送网址。2019年11月5日,訾霞再次询问进展,并问吕雪燕其电话为何无法接通,吕雪燕称电话卡坏了正在补卡。11月24日,訾霞要求与吕雪燕当面沟通,吕雪燕称其正在贵州处理一批学历证书,訾霞问“定好哪里了吗”,吕雪燕回复“那天我给哥哥(李姿父亲)说了,海航呀,25至26号给咱消息提供材料,没啥问题十二月十来号通知面试地点”。2019年11月25日,吕雪燕给訾霞发送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链接,并发送其中的乘务面试预约招聘职位截图,在截图上标注圈出“2019年中国东方航空安徽分公司、2019年中国东方航空浙江分公司”的报名网址,称“这两个站,让孩子进入报名截图给我”。当日李姿本人加吕雪燕微信,将其在上述两个网站的报名截图发给吕雪燕,吕雪燕收到后回复“好的,随时关注审核是否通过,仔细看看招聘信息,到时候等通知,按照通知来”。11月26日李姿给吕雪燕发送微信称报名已通过,吕雪燕回复“直接过去就行”,“你英语没问题吧,简单准备一下英文简介不用紧张,好好表现”,“国航下个月才能面试,没争取下名额来所以没敢让你报”,李姿表示“不考虑国航,哪个有把握去哪个,已经等了将近半年的时间,家人、老师、朋友都在给介绍工作,邻居也在问,挺丢人的,推迟到现在,时间浪费不起”。2019年11月28日,李姿赴杭州参加次日的中国东方航空浙江分公司的空乘招聘面试,当天下午吕雪燕给李姿发送微信“宝贝到了吗,面试时不要紧张,宝贝加油,有事给我说”,李姿回复“好的,明天出来结果打给你”,吕雪燕称“不是明天面试吗,我有点迷糊了,你现在到了吗”,李姿回复“明天面试,晚上出结果”,吕雪燕称“是呀”“啥也不要想,好好休息,明天保持最好的自己就好,面试完了给我说声”。2021年11月29日早,吕雪燕给李姿发微信“别给自己太大压力,我相信你很棒的”,“你也很漂亮呀,自信要有的”,“中英文都要准备好一定要从容应对”,“开始是简单的后面才是显示实力的,你没问题的”,“能过得,安心”。面试后,李姿告知吕雪燕面试结束,吕雪燕问“感觉咋样,你妈妈给我电话了,我给那边说了”,当晚李姿在网站查询,面试未能通过,遂告知知吕雪燕,吕雪燕回复“我问问领导原因,没事你先回来吧,国航十二月出舱,出了就可以报名是北京”,“好好睡觉回来我给你安排,不要有心理压力”。11月30日,李姿给吕雪燕发微信质疑其收了18万元费用没有办事,吕雪燕回复“孩子,这个是北分(东航北京分公司)发公告了,浙分(东航浙江分公司)你要是录取了还要再往回调!浙分老总给大领导联系了,让你回来报北分!”李姿称“你把我爸妈付出的还给他们,我自己来,谁也不要管”,吕雪燕回复“山航一直没有公告是因为山航人资老总退休了,换届所以秋季的取消了,不然早就给你安排走了,直签的东航、国航、山航我们操作最稳妥,你觉得自己被忽悠我无话可说......你要是有啥决定跟家里沟通好了给我个结果就好”,李姿回复“退钱不干了,你知道18万元我爸妈要辛苦多久吗,你嘴一闭一张说办了,结果呢?”吕雪燕回复“......不让你通过初试是因为北分能报名了才不让你通过的......你去之前就给人家说要调回来,那时候北分没发公告,没确定哪天,不能等了呀!......”,“人家浙分老总给领导打电话说你去了要占用一个名额还要往回调,直接去北分更直接,这个浙分老总给大领导打电话,大领导决定让你去北分”。之后李姿给吕雪燕发微信称听明白了并道歉,表示听父母及吕雪燕的安排。2019年12月1日,李姿自行查询并报名2019年东航北京分公司乘务员招聘,报名成功后,其母訾霞通过微信将报名截图发给吕雪燕,吕雪燕回复“收到,审核通过给我截图就行了”。12月10日,吕雪燕给李姿发送一套视频、照片,让李姿按此标准拍摄一套形象照资料,称要给领导看看,李姿按要求制作并发送吕雪燕。12月16日李姿应聘简历筛选通过,訾霞按吕雪燕的要求发送报名及简历详情,并询问还有什么要注意的,吕雪燕回复“没啥了,都安排好了”。之后吕雪燕给李姿发送微信“宝贝简历通过了等初试就可以了,好好准备就行”。2019年12月21日李姿参加东航北京分公司面试前,吕雪燕给李姿发送微信:“宝贝好好准备,放松不要紧张,保持好状态。加油”“按照面试即可”“有啥事随时联系我”“一定要自信,你是最好的。会给你安排好”“安心去吧”。2019年12月23日李姿参加面试后接到东航复试通知,訾霞通过微信告知吕雪燕,并问“复试才是关键一环,应该复杂些吧?”,吕雪燕回复“给孩子说好好准备,放松没啥事的”。12月25日吕雪燕给訾霞发送微信“姐,晚上九点,你让咱闺女对着南边,磕九个头,就说感恩南方增长天王帮忙啊,感恩南方增长天王帮忙啊,磕一遍说一次,师傅给孩子看了应该没问题!头是要磕的!给孩子增运!”,另又发送焚烧物品的视频,称是在“给师傅发钱粮”,訾霞问“妹,发钱粮的钱我得给你吗?”吕雪燕回复“不用姐,我这边安排了就行”。2019年12月26日吕雪燕给李姿发送微信“宝贝面试完了给我说一下结果哈”,李姿回复“今天的面完了,只剩28号机考了”。12月28日吕雪燕微信询问“宝贝考完了吗,感觉怎样,让你们读的广播稿吗?”,李姿回复“没啥感觉,(广播稿)综合面谈的时候已经读过了,挺短挺简单的”。吕雪燕问“这个(次)让你读的啥?”李姿回复“是机考啊。是电脑上考英语”。吕雪燕称“我知道你是机考,我是说你觉得难的那个内容,东航今年面试流程有点变化”。李姿回复“阅读还有听力”,吕雪燕称“也没事了,我就是问问,能过不用担心。哈哈!没事的能过得”,又问“考完了老师咋说的?”李姿回复“没有老师,考完就都走了”。2019年12月30日吕雪燕给李姿发微信问“宝贝收到通知尽快给我说”,李姿回复“时间不确定”。此后李姿未得到东方航空北京北公司的任何通知。2020年下半年,因一直没有收到东航公司的通知,李姿要求吕雪燕退还18万元中介费,2020年10月27日,李姿给吕雪燕发微信“办不成必须要退钱,没有商量余地,我浪费一年半的时间,办不成不全额退款,这事永远没完”。在要求退费未果的情况下,李姿于2020年12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吕雪燕退费,一审法院于当日诉前调解阶段立案受理,形成本案诉讼,2021年1月6日一审法院根据李姿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晨晖公司、吕雪燕等人名下存款及资金2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吕雪燕于2020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给訾霞发送《自愿放弃东航培训就业安置承诺书》,其上载明:“本人自愿放弃贵司为本人安置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培训就业空乘岗位所应享受的各项权利。本人在此承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备注:自签订承诺书之日起,培训就业相关费用于十个工作日退还指定账号。”吕雪燕要求李姿于承诺书上签名,李姿未签。后吕雪燕于2021年1月6日再次发送微信“你给我个账号吧,我把东航我手里的中介费转给你,再就是承诺书写完了按手印拍照给我,咱赶紧走程序把钱拿回来!”庭审中,吕雪燕陈述要求李姿签承诺书的目的是担心退费后李姿仍要求其提供就业协助;李姿陈述,因担心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是吕雪燕为将来不退费做铺垫,所以始终未在承诺书上签字。2021年1月13日,吕雪燕通过微信转账给訾霞1万元,并给訾霞发微信称“这个是我的中介费,当时也给你打电话说了承诺书签完退款,……承诺书我先处理要费用,月底全款退……”。当天吕雪燕又给李姿的父亲发短信“哥,事情做了这个都可以去问,人家因为疫情都没安排……承诺书不写我去协调,月底给退全款,他们要是不退我自己给你,前提是把公司(晨晖公司)账号解封……”。2021年1月14日訾霞接收吕雪燕微信转账1万元,并回复吕雪燕“一共应退18万元和47500元,我们先收下这1万。能协商更好,不行就走法律程序”。此后吕雪燕未再退还费用。关于《就业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查明如下:李姿当庭表示,协议签订之初是与吕雪燕个人联系的,18万元费用也是吕雪燕个人收取,签字时,《就业安置协议》已经加盖了晨晖公司的公章,并非是其要求加盖的;晨晖公司辩称吕雪燕并非其公司的员工,《就业安置协议》与公司无关,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风云系吕雪燕的舅妈,公司股东王玉华是吕雪燕的母亲,因此吕雪燕能够到公司办公室签合同并取得公司印章,擅自在协议及收据上加盖公司印章;吕雪燕对晨晖公司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可,认可与李姿签订协议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之所以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是因为訾霞要求以公司名义签订,所以擅自加盖了公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晨晖公司陈述,吕雪燕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就业安置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系吕雪燕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吕雪燕对此亦认可;李姿认可《就业安置协议》是其与吕雪燕个人签订,18万元亦交给吕雪燕个人,根据以上各方陈述,结合《就业安置协议》始终由吕雪燕个人与李姿联系的事实,一审法院确认《就业安置协议》的合同主体为李姿与吕雪燕,晨晖公司非合同当事人。关于《就业安置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吕雪燕的合同义务,查明如下:《就业安置协议》中约定吕雪燕的义务为“负责通过面试并收取居间费用”;另外,吕雪燕在收据中写明“山东航空公司空乘服务居间费用,未能安置上岗全额退款(其他事项依据协议约定)”,该内容亦应视为对《就业安置协议》的补充约定。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就业安置协议》的合同目的是李姿应聘山东航空公司空乘岗位,通过面试并在山东航空公司上岗就业;吕雪燕的合同义务为“负责李姿通过面试”、“山东航空公司空乘安置上岗”。关于吕雪燕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查明如下:庭审中,李姿主张吕雪燕承诺的“直签山东航空公司并在2019年6月底到公司上班”没有兑现,因此吕雪燕并未尽到合同义务。吕雪燕辩称,2020年山东航空公司的空乘岗位因疫情原因没有办成,双方协议变更为对李姿的东航北京分公司的面试辅导;对此李姿不予认可,认为吕雪燕向其提供的是东航浙江分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也未通过;之后是其个人急于就业,自行查询并报名参加了东航北京分公司的空乘面试并通过,但此次报名面试、复试均与吕雪燕无关,吕雪燕从未对其进行任何专业辅导培训,且此次应聘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具其了解,其未被该航空公司录用。吕雪燕辩称李姿之所以能够通过东航北京分公司的面试,是因其对李姿进行了专业的辅导、培训,其提交的与李姿、訾霞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应聘山东航空公司前,其对李姿的身高、体重、年龄、学历、政审进行了初始审核沟通;为李姿提供了东航浙江分公司、东航安徽分公司的招聘信息;东航北京分公司面试、复试前对李姿进行专业的全程跟踪指导及心理疏导,让李姿顺利通过面试及复试环节。经质证,李姿认为上述微信聊天中并无专业指导内容,吕雪燕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培训。经一审法院审查,微信中,吕雪燕确有对李姿身材、简历的简单了解沟通,考试前后亦发送过简短微信进行鼓励安抚,但上述微信聊天内容应属日常交流,无法认定为专业的面试辅导培训和应试心理疏导;东航北京分公司面试前,吕雪燕微信给李姿发送视频照片要求李姿依此制作形象材料,李姿自行拍摄了照片视频发送给吕雪燕后,吕雪燕也未进行点评指导。因此,微信聊天内容未体现吕雪燕对李姿进行了专业辅导培训。另查明,吕雪燕当庭陈述:2019年12月,李姿参加东航北京分公司复试后未上岗的原因是被新冠肺炎疫情耽搁,东航其他分公司已经陆续通知复试通过的人员进行体检,北京分公司今后会给复试通过的人员包括李姿发送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公告。经一审法院询问,吕雪燕表示无法确定公告时间,对上述陈述内容亦无法提供证据,因吕雪燕以上陈述无证据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李姿与吕雪燕签订的《就业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就业安置协议》及《收款收据》约定,吕雪燕收取18万元费用后,应负责李姿通过面试、为李姿安置山东航空公司空乘上岗,如未能安置则全额退款。根据查明事实,李姿未能参加山东航空公司的面试,也未能到山东航空公司就业,吕雪燕辩称之后双方变更协议内容,为李姿应聘东航北京分公司的面试进行辅导培训,但证据证实,李姿报名参加东航北京分公司面试、复试的整个过程均系其自行完成,期间吕雪燕并未给予专业辅导培训。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吕雪燕收取李姿18万元服务费后,应当向李姿履行合同义务,《就业安置协议》签订至今已逾两年,吕雪燕未能安置李姿到航空公司上岗,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吕雪燕为李姿的就业提供了专业培训辅导,李姿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协议,要求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吕雪燕亦给李姿父母发微信做出“解封公司账号,全额退款”的承诺,综上理由,一审法院对李姿要求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吕雪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还李姿1万元,尚应退还李姿服务费17万元。关于李姿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因就业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2020年10月27日李姿通过微信向吕雪燕主张“办不成退全款”,该微信应视为李姿向吕雪燕发出解除通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业安置协议》于2020年10月27日解除,至此,吕雪燕应及时退还款项,逾期不退,应当自协议解除的次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关于李姿要求晨晖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李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认为《就业安置协议》加盖晨晖公司的印章,因此晨晖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就业安置协议》中晨晖公司的印章系吕雪燕擅自加盖,并非晨晖公司出借,与上述规定的“借用”情形不符;李姿在签订协议之初即明知是与吕雪燕签订的协议;晨晖公司不是《就业安置协议》的签订人及合同实际履行人,亦未从中获益,综上情形,李姿要求晨晖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吕雪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姿款项17万元;二、驳回李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吕雪燕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吕雪燕提交证据如下: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关于复试通知公告的网站截屏一份,证明吕雪燕通知李姿参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复试,吕雪燕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李姿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李姿参加复试是自己办的,与吕雪燕无关,李姿至今未收到录取通知。晨晖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吕雪燕当庭要求李姿登录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招聘网站的个人后台,李姿当庭进行操作,其个人后台显示:“流程节点:复试状态:通过流程节点:综合审定状态:待审核”。吕雪燕称,个人后台显示李姿已通过复试,因疫情无法统一组织体检,导致李姿无法通过综合审定,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人资答复,正在开展体检。李姿质证称,自2019年底至今李姿仍未上岗,有其他人已经上岗。本院经审查认为,吕雪燕提交的网站截屏仅能证明李姿参加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复试,无法证明吕雪燕通知李姿参加东航复试;李姿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招聘网站个人后台仅显示已通过复试,不能证明李姿可通过综合审定并上岗。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晨晖公司是否系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以及吕雪燕是否应当退还李姿居间费17万元。关于晨晖公司是否系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本院认为,根据李姿与吕雪燕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能够认定《就业安置协议》系李姿与吕雪燕签订,18万元亦交给吕雪燕,故应认定《就业安置协议》的实际履行方为李姿与吕雪燕。吕雪燕未向李姿出示晨晖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工作人员证明,李姿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晨晖公司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从中获益,故不应认定晨晖公司为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李姿上诉主张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晨晖公司与吕雪燕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李姿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业安置协议》中晨晖公司公章为吕雪燕借用,且上述第六十五条规定为共同诉讼人的程序法规定,并非晨晖公司与吕雪燕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故对李姿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吕雪燕是否应退还李姿居间费。涉案《就业安置协议》系李姿与吕雪燕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李姿依约向吕雪燕支付居间费18万元,吕雪燕向李姿出具收据,载明“山东航空公司空乘服务居间费用,未能安置上岗全额退款(其他事项依据协议规定)”,该收据的内容应视为双方对《就业安置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就业安置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就业安置协议》及收据载明内容,结合吕雪燕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18万山东航空直签合同,这个确定好了就交费用,月底安排上岗”,应当认定安排李姿在山东航空公司上岗就业系吕雪燕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吕雪燕上诉主张双方已协商将就业单位变更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就就业单位变更达成合意,也未举证证明李姿已被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录用并上岗。故在吕雪燕未能将李姿安排上岗的情况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吕雪燕应退还居间费用。因吕雪燕已向李姿退还1万元,一审判决吕雪燕向李姿退还17万元居间费及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姿、吕雪燕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上诉人李姿负担2040元,由上诉人吕雪燕负担20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宋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衣红蕾书 记 员 陈龙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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