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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宁肇建、杨淑启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鲁0202执284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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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2849号之六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宁肇建、杨淑启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宁肇建;杨淑启;李华斗;王素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02执284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执行人:宁肇建,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杨淑启,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华斗,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素香,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华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华斗在潍坊银行6223××××16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0571.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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