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宁肇建、杨淑启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鲁0202执284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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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2849号之六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宁肇建、杨淑启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宁肇建;杨淑启;李华斗;王素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02执284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负责人:范国德,行长。被执行人:宁肇建,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杨淑启,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华斗,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素香,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华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华斗在潍坊银行6223××××16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0571.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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