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姣、韦世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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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60号案件名称
吴雪姣、韦世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雪姣;韦世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姣,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世坤,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雪姣与被执行人韦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做出的(2021)桂020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执行费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650元,本院已扣划。在扣除本案执行费460元后,余款319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车牌号码为桂B×××××的吉利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4149元及相关利息未实现,执行费460元已交纳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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