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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姜某某等与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黑0719执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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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3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姜某某等与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姜某某;寇某某;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委托代理人王为国,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职务经理。住所: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本院在执行杨某、姜某某、寇某某与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伊春市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友劳人仲字(2019)第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缴纳工资款、执行费,合计:20,966.00元。本院认为,伊春市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友劳人仲字(2019)第32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伊春市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友劳人仲字(2019)第32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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