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姜某某等与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黑0719执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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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9执30号案件名称
杨某、姜某某等与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姜某某;寇某某;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719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委托代理人王为国,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职务经理。住所: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本院在执行杨某、姜某某、寇某某与伊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伊春市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友劳人仲字(2019)第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缴纳工资款、执行费,合计:20,966.00元。本院认为,伊春市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友劳人仲字(2019)第32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伊春市友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友劳人仲字(2019)第32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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